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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歐盟委員會于2006年9月26日發布新的電池和蓄電池指令2006/66/EC,該指令將取代原電池指令91/157/EEC和98/101/EC。
成員國應于2008 年9 月26 日起開始強制執行與本指令要求相關的法律、規章及行政法令。
歐盟2006/66/EC(所有限量要求針對的是整個電池的含量 ,而非均質材料)
適應范圍:
指令適用范圍包括電池、電池組、便攜式電池或蓄電池、自動推進式電池或蓄電池、工業電池和蓄電池及廢 電池或蓄電池(不管它們的形狀、體積、重量、材料、組成或用途是否有區別)。
不包括與成員國基本安全利益、武器、軍需品和戰略物資保障有關的設備,以及太空設備。
新指令的主要內容:
1) 電池及電池組的定義;
2) 修定了電池中汞和鎘的使用限值;
3) 電池的標簽要求;
4) 修定了鉛、汞和鎘含量的標簽要求;
5) 確定了廢棄便攜電池的回收率目標;
6) 禁止對工業用和汽車用廢棄電池進行掩埋或焚化;
7) 增加了“生產商責任”的規定;
8) 電池必須可以從產品上移除(由于安全、性能、醫療或數據完整性原因必須永久連接電池的除外);
9) 從2009年9月26日起,便攜和汽車電池應在標簽上注明容量;
10) 生產商(包括銷售帶電池和蓄電池的產品的生產商)需要在每個成員國家進行注冊。
2006/66/EC對電池、電池組和便攜式電池的定義:
(1)電池和蓄電池:任何從化學能直接轉化產生電能的裝置,包括一個或多個原電池組(不可充電型)或由一個或多個二級電池組(可充電型)構成。
(2)電池組:任何將電池和蓄電池連接起來并且/或者將其裝入一個外殼箱子成一個整體單元以防止使用者有意將其分開或打開的裝置。
(3)便攜式電池或蓄電池:任何滿足以下電池的電池、鈕扣電池、電池組或蓄電池:
(a) 供出售的;
(b) 可用手攜帶的;
(c) 既不是工業電池或蓄電池也不是自動推進式電池或蓄電池。
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
(1)禁止生產和銷售汞含量超過0.0005%(重量比,即5ppm)的電池或蓄電池(豁免產品:鈕扣電池的汞含量不得超過重量的 2%);
(2) 禁止生產和銷售鎘含量超過重量0.002%的便攜電池或蓄電(豁免產品:緊急及警報系統,包括緊急照明燈;醫療設備;無線動力工具)。
電池標簽的要求:
(1)所有電池、蓄電池和鈕扣電池應帶有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志。
(2)凡是電池中汞(Hg)含量超過0.0005%(5ppm),或者鎘(Cd)含量超過0.002%(20ppm),或者鉛(Pb)含量超過 0.004%(40ppm),則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志下應附加超過限量的那種金屬的化學符號,并且化學符號所占的面積至少為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志的四分之 一。
(3)如果電池或蓄電池含有超過一種以上的上述金屬, 則需要分別附加相應的化學符號。例如,一種電池含有超過0.004%的鉛(Pb)和超過0.0005%的汞(Hg),則應該附加Pb和Hg兩種符號。
(4)符號應覆蓋電池、蓄電池或電池組最大一側面積的3%,但不得大于5cmx5 cm;
(5)如果電池為圓柱型,則符號應覆蓋電池或蓄電池表面面積的1.5%,并且不大于5cmx5cm;如果因面積所限,符號的尺寸可能小于0.5cmx 0.5cm,則電池、蓄電池或電池組本身無需標注, 但包裝上應印刷面積不小于1cm x 1cm的相關符號;
(6)符號應清晰可見、無法擦除。
備注:
(1)汞和鎘的標注限值與法規的含量限值相同。因此Hg符號實際上只適用于鈕扣電池,Cd符號只適用于受到豁免的電池和蓄電池,而汞或鎘含量超過限值的其它類型的電池和蓄電池是禁止生產和銷售的。
(2)2008年9月26日前投放市場的電池可以繼續銷售,沒有時間限制。該日期后在市場上銷售的電池應符合新指令的要求。
(3)根據新的鎘限值,鎳-鎘電池不能再使用(豁免產品除外),所以只能用鎳氫(NiMH)電池或鋰離子(Li-ion)電池作為替代。
(4)消費者還應被告知這些物質的潛在影響,正確的處置方法,回收和循環利用計劃詳細內容,以及符號的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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